关于规范我校科研论文发表审批程序的通知
各学院及相关部门:
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》(教科信〔2024〕2号)、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等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论文发表审批程序,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、科研过程可追溯等学术成果管理制度,现就我校科研论文发表审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目标
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(以下简称院部)为主体,切实有效实施科研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及科研过程备案可查制,强化学术不端预警机制,构建健康的学术生态,培育创新文化,涵养优良学风。
二、相关要求
(一)各院部教师、学生、科研人员在学术成果发表前,须将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、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、原始数据保存方式及地点等科研过程进行备案(附件1)。
(二)各院部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核查。
1.论文是否存在抄袭、剽窃、重复发表等情况。
2.论文是否存在伪造通讯作者(邮箱、单位)、伪造或操纵同行评议等情况。
3.论文的图片、数据等是否存在伪造、编造、篡改,以及一图多用、选择性使用等情况。
4.署名作者是否真实参与相关研究和论文写作,是否存在买卖、代写、代投论文情况。
5.实验研究数据是否为作者真实开展研究所得,是否存在未真实开展研究购买实验研究数据的情况。
6.论文署名作者是否对论文作出实质学术贡献,是否存在挂名现象。
(三)未经登记备案的公开发表学术成果(科研论文等)在学位授予、年度考核、职称评审、岗位聘用、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定。
(四)相关材料在各院部进行备案、保存,在学位授予、年度考核、职称评审、岗位聘用、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有关工作评定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,通过后再报送至相关审核单位审核。
(五)各院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党政负责人落实有关责任,并指定本单位负责科室及工作人员,管理好有关材料及工作档案。并以此项工作为契机,持续完善学术成果规范发表审批制度,做好科研诚信宣传教育,强化学术不端行为监督,扎实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。
(六)有关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。此前发表的科研论文暂不作要求,如涉学术不端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。
科技处
2024年4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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